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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五、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六、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污染物质排放总量,根据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向区域内的企业个别分配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额度的方式的一项法律制度。
1.国务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基础上,经全国综合平衡,编制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把省级控制计划指标分解下达,逐级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两种情况:
(1)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
【经典真题】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
A.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B.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C.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
D.当地重点排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答案】AB
七、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放许可证法律制度措施。其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实施各种环境技术规范的法律制度。
国家环境标准主要是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环境标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环境标准,以及对国家环境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的严于国家环境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九、环境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十、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1.具体要求: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5)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项目信息公开。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2.环境公益诉讼 ★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不受地域限制,也就是说,环保社会组织可以跨地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不影响同一污染行为的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该原告可以在诉讼中主张适用。
十一、生态保护制度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将生态破坏作为与环境污染相并列的治理对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建立了生态保护制度。
(1)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由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构成,实质上是生态环境的安全底线。
(2)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3)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
十二、政府监管责任制度
(1)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2)重大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3)限期达标制度。
(4)引咎辞职制度。
(5)行政强制措施。
①现场检查;
②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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