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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6)
帮考网校2020-09-22 09:56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AB

【考点】发起人的责任

【解析】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丙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因此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A项正确。

B、C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只有在商贸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实际使用了该仓库的情况下,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并非无条件就可要求其清偿。B项正确,C项错误。

D选项,丙和商贸公司之间没有连带关系,在公司成立后,戊要么请求丙承担责任,要么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商贸公司承担责任。D项错误。

2.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答案】ABC

【考点】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解析】

A项:《证券法》第89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由此可知,A项正确。

B项:《证券法》第90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由此可知B项正确。

C项:《证券法》第92条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由此可知C项正确。

D项:《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由此可知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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