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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距离主观题考试的时间也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可以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
首先,《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制度区别于民事、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与否,应该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判得出维持或者撤销的结论,而一味追求“原告”撤诉的方式来结案,有悖于行政诉讼立法精神,且不符合其功能和作用。
其次,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不能追求和解、调解率,更不能以此来衡量法官办案水平的高低,由于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方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因而行政诉讼的基本目的是通过人民法院即使审理行政案件,达到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监督被告依法行政的目的。因此,一味追求行政案件“变相和解”方式结案,有悖于行政诉讼立法目的。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告诉我们人民法院既不可以运用调解的方法,也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若此,则为违反《行政诉讼法》明文禁止的。虽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作出理论上的突破,承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既可以运用调解的方法以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也可以双方和解后以终止案件的方式结案,但《行政诉讼法》尚未突破这一禁区。新《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
本题要围绕人民法院(行政庭)“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审理行政案件的做法展开议论。
持肯定观点的,可以从执法为民、迅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展开论述,材料中的结论是“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可以得出这种做法“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结论,正面加以肯定。
持反面否定观点的,即从材料中“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也与《行政诉讼法》先行的具体规定不相符。从规则至上、立法之上的角度讲,这样做法又是不值得提倡,有违立法精神的。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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