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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
A项:该项考查诉讼中止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由此可知,该项表述正确。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由此可知,B项中的登记行为不属于可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情形,说法错误。
C项:《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本案中,房屋登记机关是根据买卖合同作出了转让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就不复存在了,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转让登记行为,而不是“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故选项C错误。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本案中,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判决为变更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则为确认判决,与王某的诉讼请求不符,故法院不能作出确认合法的判决,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D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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