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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刑法学》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答案】ABD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
A项正确。赵某在甲的教唆下激起抢劫故意,也实施了抢劫行为,尽管实施的是拦路抢劫而非甲具体教唆的入户抢劫,但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甲是教唆犯,赵某是实行犯。
B项正确。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虽然二人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C项错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承担共犯责任。
D项正确。该项考察的是共犯关系的脱离。对于帮助犯而言,不仅要明确脱离共同犯罪,而且还必须消除自己已提供的帮助。丁不需对孙某的盗车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项是错误的?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答案】AD
【考点】罪数
【解析】
2011年司法部关于本题的参考答案是ABCD,但随着立法的变化,答案也有了变换。
A项错误。我国刑法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外,又另行设定了一个引诱幼女卖淫罪,但并没有另行设定一个容留幼女卖淫罪,这表明,我国刑法中,引诱卖淫罪的对象为幼女之外的其他人,而容留卖淫罪中的对象就包括了幼女在内,因此,引诱幼女卖淫,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而又容留幼女卖淫的,成立容留卖淫罪。
B项正确。在2011年,该项错误,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据此,绑架不仅可以包容杀人,而且可以包容伤害。绑架他人后,无论是杀害他人还是伤害他人,均不能数罪并罚。只能以绑架罪论处,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C项正确。之前,对于这种偷车后又出于其他动机而毁车的情形,学界认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认为只以盗窃罪一罪论处即可。但2013年3月出台的双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虽然该条只列出了掩盖罪行或报复两种动机,但从该司法解释出台的本意来说,应不限于这两种。因此,从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偷车后又毁车的,应数罪并罚。尽管司法解释已有明确的规定,但从法学理论研究的角度,盗窃车辆后,又出于掩盖罪行、报复或者其他动机将车辆毁坏的,如何处理,取决于看问题的角度。如果偏重结果无价值,重视对法益的保护,则盗窃车辆后,被害人失去了这辆车,其车辆所有权收到侵犯,而行为人将这辆车后来又毁坏,并没有因此而加重对被害人法益的侵害,与偷了甲的车又毁坏乙的车是不同的,从一重处断就足以实现对法益的保护,另一罪行作为量刑酌定情节考量即可。但如果偏重行为无价值,则无论盗窃也好,毁财也好,其行为本身都是可责的,数罪并罚并无不当,至于没有加重对法益的侵害,那只是数罪并罚时酌情考量的情节而已。
D项错误。明知罪犯去杀人而私放,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实行犯)和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我国当前的司法模式择一重处断。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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