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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12)
帮考网校2020-09-10 14:06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1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刑法学》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项是错误的?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AC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

A项错误。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非方法错误。

C项错误。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D项有一定争议。对于这种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认为,虽然存在对象认识错误,即想杀的人与实际杀的人不一致,但这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丁想杀人,也实施了杀人行为,其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无论杀的人是谁,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之前的观点是,丁对于仇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其生父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但具体符合说如今有了变化和发展,认为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并不重要,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下列哪些项不构成犯罪中止?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答案】ABCD

【考点】犯罪中止的成立

【解析】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中止的及时性:即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中止的自动性:即必须是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认定自动性需要注意:不以罪犯有真诚悔悟为必要,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角度把握“欲达目的而不能”与“能达目的而不欲”。如果出于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告或者行为人出于害怕(如害怕天谴、害怕事后被告发、害怕受到刑罚惩罚、害怕事情败露、害怕受到报复等),只要行为人本人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下去(哪怕客观上不能),但他却放弃了进一步的侵害行为,都认为是犯罪中止。

3.中止的有效性:包含两种情况:

(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必须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A项错误。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就已成立犯罪既遂,事后又将儿童送回的行为,不再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是酌定量刑情节之一。

B项错误。绑架罪也是行为犯。绑架罪虽然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刑事立法将绑架罪设置在侵犯人身自由犯罪一章而非侵犯财产罪一章,即绑架罪的既遂不以索取到财物为必要。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已成立绑架罪既遂。释放被绑架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而属于罪后悔改表现,为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之一。

C项错误。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罪是行为犯。加入即成立犯罪既遂,后来的退出行为错误,而是是指加入恐怖活动组织,使自己成为该组织成员的行为。丙加入了该恐怖组织,且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已经成立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既遂,其后的退出行为罪后悔改表现,为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之一。

D项错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已成立犯罪既遂。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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