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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鉴定内精卫司法鉴定所2019精鉴字第106 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鉴定内精卫司法鉴定所2019精鉴字第106
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鉴定内精卫司法鉴定所2018精鉴字第106
benyusou1回答 · 6946人浏览6946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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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qiongjiang 高能答主 04-01 TA获得超过3446个赞 2023-04-01 20:12


鉴定对象:李某某

鉴定请求单位:XX法院

鉴定目的:对李某某进行精神鉴定,确定其是否具有作案时的完全或部分精神能力缺陷,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依据。

鉴定方法:本次鉴定采用了临床精神病学、心理学、法医学等多种鉴定方法,包括心理测量、临床观察、病史采集、检查和评估等。

鉴定结论:经过全面细致的鉴定,本所认为李某某在作案时没有明显的精神障碍或缺陷,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依据如下:

1. 李某某在鉴定前后表现正常,没有出现明显的精神异常症状,如幻觉、妄想、情感淡漠等。

2. 通过临床观察和病史采集,未发现李某某有精神疾病的病史或家族史,也未发现其有精神药物或酒精的滥用史。

3. 通过心理测量,李某某的智力水平和认知能力均在正常范围内,没有明显的认知障碍或智力低下。

4. 综合上述鉴定结果,本所认为李某某在作案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存在完全或部分精神能力缺陷。

以上鉴定结论仅供法院参考,具体判决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如有需要,本所可提供进一步的咨询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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