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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的区别在哪里 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的区别在哪里
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的区别在哪里
chanchaizang1回答 · 578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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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就不怕我去温暖别人 签约达人 12-23 TA获得超过2593个赞
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1、刑部是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是六部中惟一具有司法权的机构。2、大理寺是明代中央负责审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机构审判案件的机构。3、大理寺卿是全国掌管刑狱的最高长官;都察院由御史台,主要负有监管、弹劾等权。扩展资料“三司会审”制度创设于明初洪武十七年,当时的皇帝朱元璋出于为强化专制皇权、减少冤狱数量的目的,因而下旨由三法司共同处理重大案件。三司会审”制度创立的原因主要由两方面,第一便是减少冤狱,古代处理案件时,冤狱的情形十分普遍,朱元璋十分体恤民情,因而要求审判时一定要详查案件,减少冤狱的发生。第二是加强皇权,朱元璋在位期间,严厉打压功臣、异己,从而强化专制皇权统治,明初的四大案便是一例。因而“三司会审”制度的创立,可以通过办案来让三法司互相制约,防止刑部独揽审判大权,使裁决权归于皇帝。在“三司会审”中,对一些重大的案件首先由大理寺提请会审或者皇帝直接下旨,会审之前由锦衣卫负责押送案犯,并进行调查取证,然后皇帝再下令由三司共同审判,审判意见出台后,由皇帝最终裁决。会审的地点一般是在午门外或者京畿道,当三司完成审判后,提请皇帝裁决会出现三种情形:第一是皇帝批准会审结果,下令执行;第二是皇帝会在会审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改动,比如说加重或者减轻刑罚;第三种情形是皇帝不认同会审结果,从而会驳回给三司重审。可以说,明朝“三司会审”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既减少了冤狱的发生,也加强了皇权,但是“三司会审”制度作为皇帝独裁统治的司法工具,难以真正做到公正独立,因而会审过程流于表面。参考资料-三司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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