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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制法官确定后,法院院长副院长如何产生 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制法官确定后,法院院长副院长如何产生
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制法官确定后,法院院长副院长如何产生
chaibanzuo1回答 · 598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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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一次活个够 新兵答主 05-20 TA获得超过8321个赞
员额制改革,无疑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决定司改成败的关键环节,也是整个司改进程中最大的“拦路虎”。如果最高决策层不拿出反腐“打虎”的决心,以坚定科学审慎的态度率先摆平这只拦路虎,那么,广大司法人员刚刚被激发出来的改革热情、参与意识和职业理想就将在短时间内湮灭,整个司法体系亦将陷入失去活力生机、充满怨怼不满的“暗黑时代”。
这恐怕不是耸人听闻。因为,我们对员额制改革方式的选择,其实即意味着我们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上所面临的道路抉择:是走行政司法的传统老路,还是寻求民主司法的创新之径?
当前最高决策层及社会各界对司法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法院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党政机关,法官也不再等同于政府公务员,司法改革要尊重司法权的本质、遵循司法的基本规律来进行。这判断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却尖锐痛彻:那个存在于各级法院,经数十年行政化性思维及实践浸淫形成的庞大的官僚化司法团队,岂能仅通过简单、短促的身份整合在一夜之间即华丽地转身,变身为从骨子里奉行“公正、平等、民主、中立”等现代司法理念的新型法官团队?矛盾的现状令决策者焦虑不安,汹涌的民意让改革家血脉偾张,但真正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却是:既要攻坚克难、脱胎换骨,亦当步步为营、渐次推进。
尽管司改试点工作才刚刚起步,尽管各试点地区法院对如何作为也讳莫如深,但强大的媒体舆论令那些秘而不宣的改革举措都昭然若揭,无法掩藏。从中,人们不难发现,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员额制改革方面,暴露出了准备不足、急功近利和避重就轻的重大缺陷,为司改前景笼罩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
首先,顶层设计中有关员额制改革的规划存在明显的先天不足。尽管中央对于员额制改革有着理想化的目标设定——让真正称职的法官入额办案,并且,有着防范改革误入歧途的原则要求——不能让徒有法官职务的领导者法官自然入额,不能简单粗暴地剥夺助理审判员们的办案资格令其“就地卧倒”转任法官助理,但这些显然远不足以防止在具体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游离目标之外,规避原则要求的变通之举。因为改革方案的参与制定者和组织实施者,其自身也恰恰是改革的对象。3月17日,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要敢于打破各种利益藩篱,不计个人得失,勇于向自身开刀,动自己的‘奶酪’,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然而,“挥刀自宫”,显然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下得去手的。把问题交给“问题”自己解决,那后者得有多么无私的胸怀和敢于担当的勇气才行呢?
其次,司改试点的“一窝蜂”局面凸现了改革主导者和地方司法主官们的政治功利思想。显而易见的是,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蓝图比以往历次改革的设计都更宏大、更深入,它不但突破了司法工具主义的传统思维束缚,突破了部分现行法律乃至宪法的立法红线,甚至也突破了许多局内局外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所以,对于如此重大的改革事项,非经中央决策、全国人大立法授权不能付诸实施,并且,必须首先经过局部试点,待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教训后才能在修宪立法的基础上全面推开。然而,目前的司改试点却不再局限于之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确定的六省市,俨然已经在全国铺开,甚至有的高级法院表态将于近期在辖区法院全面推开,改革“于法有据”原则显见已被束之高阁。可是,若全国都开展起“试点”工作,那还能称之为试点吗?
第三,避重就轻的员额制改革方案不啻为逼迫部分法官盲目逃离的最后通牒。从几个试点法院的员额制改革设想来看,院庭长、审委会委员以及审判员的入额仍是自然的,即便有些前置程序恐怕也是形式主义地走走过场而已,而对于助理审判员们则在形式上的业绩评价之外,又祭起了考试这一法宝。且不论这些做法是否科学合理公平,是否会寒了众多一线业务法官们的心,是否深深地损害了因工作需要被安置在行政综合部门工作的非业务法官们的权益,单与改革的初衷相比较,即已南辕北辙、背道而驰远矣。君不见,各地,尤其是发达地区年富力强法官们的辞职现象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显然并非科学司改所带来的大浪淘沙式的适者生存效应,而是偏私任性改革所构造的劣币逐良币困局。难道本轮司改果真将像一些圈内人调侃的那样,一如既往,有疾而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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