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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该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该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这个“下落不明”是指的何种情形如果原告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知道被告姓名家庭住址,但是被告人拒绝出庭的,算不算“下落不明”
bingminshang1回答 · 595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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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huanghuang 新兵答主 05-15 TA获得超过5270个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扩展资料: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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