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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旺旺1回答 · 2785人浏览2785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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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6 TA获得超过7058个赞 2024-02-26 03:02


根据您提到的第四十一条,这是指中国《建设工程合同条例》中的规定。该条规定了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及其行使的期限。

1.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当发包人(即业主或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在完成工程建设后,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其应得的价款。

2. **合理期限**: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合理期限的界定通常考虑工程规模、复杂性、实际完工情况以及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等因素。

3. **最长期限**:根据您提到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4. **起算时间**:这一期限是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规定在某一天支付价款,而发包人未支付,则从这一天开始算起十八个月内,承包人必须行使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以下是几点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承包人应当积极与发包人沟通,争取按时获得价款,以免影响工程款的及时回收。
- 如果存在争议或延迟支付的情况,承包人应尽快采取法律手段,以免超出规定期限。
- 合理期限内具体是多长时间,需根据具体工程情况来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总结: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请确保您理解合同的具体条款,并在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我会耐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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