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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服的对象中,抽象行政行为里,法律法规法章是不能附带审查的,但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吗?
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服的对象中,抽象行政行为里,法律法规法章是不能附带审查的,但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吗?
幸福花开1回答 · 2805人浏览2805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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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6 TA获得超过2777个赞 2024-02-26 08:41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我的解答:

1. 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确实包括了不服抽象行政行为的申请。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不针对特定对象制定的一般性规范,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2.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法规法章,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附带审查的。这是因为法律法规法章属于立法性文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和废止。

3.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您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当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时,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4.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审查申请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定进行审查,而非对法律法规法章本身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法规法章,虽然不能直接提起附带审查,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提问。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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