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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说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为何又说背书人可记载“不得转让”?
既然说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为何又说背书人可记载“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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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6 TA获得超过6419个赞 2024-02-26 02:55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金融票据法中关于背书的一些具体规定。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解给出的一份详细解答:

1.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在票据法中,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背书应当是无条件的,这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信用性。如果背书附有条件,可能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和第三方对票据的信任。

2. 背书人可记载“不得转让”:
虽然背书应当是无条件的,但票据法为了平衡背书人的利益,允许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实际上是一种禁止背书的声明,即虽然背书行为发生了,但是背书人希望阻止票据进一步转让给第三方。

这种情况下,“不得转让”并非是对背书本身的条件限制,而是一种背书人对于票据后续流转的限制声明。这样的声明虽然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但它并不违反无条件的背书原则,因为它并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从法律效果上讲,如果票据上注明了“不得转让”,而后续持票人仍然进行了转让,该转让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不受保护,背书人可以不对后续的受让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是指背书行为本身不得附条件,而“不得转让”的记载是一种特殊情况下对票据流转的限制声明,两者在法律性质和效果上是不同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完全理解这个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提问!我会耐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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