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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财务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下,对11月份工资在12月份发放,计提工资的时间是在11月月末,还是在12月发放之前进行计提?
关于企业财务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下,对11月份工资在12月份发放,计提工资的时间是在11月月末,还是在12月发放之前进行计提?
风灵1回答 · 2921人浏览2921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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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5 TA获得超过9833个赞 2024-02-25 23:59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基础原则,收入和费用应当在发生的当期予以确认,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对于工资的计提,通常情况下,应当在员工提供劳务的当月进行计提。

1. 计提时间:
对于11月份的工资,在权责发生制下,计提时间应在11月月末。也就是说,即使实际的工资发放会在12月份进行,但在11月结束时,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将11月份应付的工资计入当期的费用(即工资费用),同时在负债方计提应付款项(即应付工资)。

2. 会计处理:
在会计账簿中,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 借记工资费用(增加费用)
- 贷记应付工资(增加负债)

3. 发放工资时的会计处理:
当实际在12月份发放工资时,会计处理如下:
- 借记应付工资(减少负债)
- 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减少资产)

这样的处理方式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可以确保会计信息反映的是当期的真实经济活动,而不会因为款项的支付时间而影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总结:
在权责发生制下,企业应在员工工作当月月末进行工资计提,即便实际发放时间是在下一个月份。这样的会计处理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帮助您解决疑问,如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我会耐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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