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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初级经济师考试的经济基础知识点(54)
帮考网校2020-09-17 10:07
注意!初级经济师考试的经济基础知识点(54)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帮考网带来了考试相应知识点供大家学习,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法律行为[了解]:

知识点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知识点二、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③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知识点三、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和合同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知识点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类型包括: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

知识点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需等待有权人表示承认后才能生效。主要类型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诉讼时效[了解]:

知识点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知识点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3、权利最长保护期限。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知识点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条件:中止事由、最后六个月。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起诉;以请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承认或者承诺。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各位小伙伴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查阅,希望本文对各位有所帮助,预祝各位取得满意的成绩,如需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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