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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初级经济师考试的经济基础知识点(48)
帮考网校2020-09-17 09:09
注意!初级经济师考试的经济基础知识点(48)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帮考网带来了考试相应知识点供大家学习,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主体[了解]:

行政主体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基于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某些行政机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但是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如城市的治安联防组织,由于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是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条件。

行政复议[了解]:

知识点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知识点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①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③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④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

知识点三、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书面复议制度。

3、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

4、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即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

5、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举证。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各位小伙伴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查阅,希望本文对各位有所帮助,预祝各位取得满意的成绩,如需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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