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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会计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得无时无刻跟上政策变化。根据现在的18个实体税法中,9部已经立法,剩下的9个税种,5部已经出台了征求意见稿。中级会计考生们,跟着帮考网一起来看看《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动吧!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房地产,是指下列行为: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解读】《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同时,拟将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消。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法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移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解读】《征求意见稿》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授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调整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本法规定的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核定成交价格、扣除金额: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扣除项目金额无法确定的,可按照转移房地产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可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读】《征求意见稿》在延续《条例》优惠规定的基础上,对个别政策做了适当调整。吸收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增加授权国务院可规定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情形;将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规定,调整为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减征或是免征。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土地增值税,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的纳税人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的。
【解读】将原《条例》中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规定,调整为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减征或是免征;增加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的当日。
【解读】《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明确为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的当日。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达到以下房地产清算条件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四)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五)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六)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解读】《征求意见稿》调整了申报缴税期限。一是将《条例》中分开设置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时间期限合并为申报缴纳期限。二是将申报缴税期限由《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之日后7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调整为区分不同类型纳税人,规定不同的期限。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后90日内,申报清算土地增值税。对于其他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税。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土地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转移、规划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等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办法,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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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发票是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发票是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增值税发票指:销项-进项=本月应交所得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不准抵扣进项税额是什么?:增值税不准抵扣进项税额是什么?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解释】用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购进货物,2.非正常损失,(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不可抗力”造成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3.纳税人“自用”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免税和不征税项目进项抵扣是什么?:增值税免税和不征税项目进项抵扣是什么?1. 增值税免税和不征税收入,在增值税中就是不计算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如果是以前抵扣过进项税的货物或材料以后用于了免税或非增值税项目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2. 企业所得税,对于免税和不征税项目,直接就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如果会计利润中计入收入了,还需要做纳税调减。前面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和进项税转出都是可以计入货物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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