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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严峻的形式,不少企业已经陆续复工,新冠肺炎疫情尚未消除,如果员工在上班时不幸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这种情况是否算工伤?对于这个问题,
一、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认定工伤吗?
答:可以认定为工伤。
解 析: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通知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通知》我们认为属于人社部特事特办的特殊处理,是在特定时期内对《工伤保险条例》做的的扩大化解释。
使用上述规定需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发生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2、只适用于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3、履行工作职责中感染新冠肺炎。
医护人员一般理解包括医生、护士。其他工作人员我们认为一般包括参与疫情预防、救治的护工、医院管理人员、救护车人员以及防控疫情一线从事疫情预防工作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安保人员、餐饮服务、保洁人员等。
二、不是从事疫情预防救治的医护人员,如果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算工伤?
答:不能认定为工伤。
解 析:
我们认为人社部函〔2020〕11号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已经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范围作了扩大化的解释。但人社部的通知毕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如果再进一步的扩大适用范围我们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我们认为不是从事疫情预防救治的医护人员,如果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属于工伤。
三、普通员工在企业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能否算工伤?
答:原则上不算工伤,特殊情况下可认定为工伤。
解 析:
1、我们认为如果是在企业从事疫情防控的专门人员比如测温人员、消毒人员等,应当适用人社部函〔2020〕11号通知的规定,比照其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处理,即此类人员在从事疫情防控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应当算工伤。
2、其他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时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目前最高院、人社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感染新冠肺炎或类似传染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病”或“伤”作出明确界定,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事故伤害或暴力意外伤害,同时新冠肺炎也尚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因此我们倾向于普通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工作时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伤。
3、例外情况:在浙江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20]1号)的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政府新闻办2月6日下午举行第十二场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在浙江省和广东省的普通职工可以据此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四、职工在居家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算工伤?
答:原则上不算工伤,特殊情况下可认定为工伤。
解 析:
1、如果证据能证明劳动者居家工作时感染新冠肺炎,我们认为与第三个问题相比,只是改变了工作地点,其他未变,我们仍然倾向于不算工伤。
2、如果证据能证明劳动者居家工作时感染新冠肺炎,出现问题七的情形(因感染新冠肺炎在工作中发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可以视同工伤。
五、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感染新冠肺炎,能否算工伤?
答:如果出差地为疫区,可以认定为工伤。
解 析:
江苏省目前未明确规定出差去疫区感染疫病是否属于工伤,我们认为结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行终字第0060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如果职工由单位派遣至疫区出差,必然导致职工处于一种高度危险或易感的环境中,增加其感染新冠肺炎的风险,新冠肺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常见疾病,而是由特定的劳动环境造成的伤害,与其工作存在密切关系,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情形。因此职工出差到疫区感染新冠肺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目前我国《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13条均明确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上述地区的人员如出差至疫区感染新冠肺炎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我国各级政府尚未明确宣布哪些地区为疫区。但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目前至少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可以视作为疫区。
六、职工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能否算工伤?
答:不能认定为工伤。
解 析:
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只有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或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的任何一种,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伤。
七、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在工作中发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能否算工伤?
答:可以视同工伤。
解 析:
我们认为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时因感染新冠肺炎特然发病,在送医院后初次诊断时间后48小时内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在工作中突然发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八、职工作为志愿者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提供志愿服务时感染新冠肺炎是否算工伤?
答:可以视同工伤。
解 析:
我们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本次疫情虽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的抢险救灾,但条例中的“等”应该理解为列举未尽,其主旨还是强调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且志愿者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提供志愿服务,虽然不属于其工作职责,但应该认定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其在志愿服务中感染新冠肺炎,应当视同工伤,可由志愿者的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工伤#,此话题在微博中引起发酵被迅速推上热搜,那么,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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