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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下面帮考网要给各位考友讲到的是消防案例分析考试中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住宅防火的相关知识点,大家赶紧学起来吧!
(一)建筑分类
2.1.4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二)防火分区
5.3.1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5.1.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规范第5.1.1条规定的2.0倍。
(三)平面布置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5.1.6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四)安全疏散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5.29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注: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案例是实务和综合理论的实际运用,想要拿下案例分析,不仅需要打好基础,还需要在掌握基础知识点之上做好案例分析的活学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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