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考网
客观案例题

下列有关甲公司重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题干

2019年1月8日,债权人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债权人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其中:欠债900万元,破产受理后产生的违约利息100万元;债权人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C申请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债权人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
2019年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债权人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向银行借贷1000万元。
2019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0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自测模式(多选)

点击查看答案

A、E

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程序。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选项A正确。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选项B错误。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且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所以选项C错误。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所以选项D错误。
收录时间: 2026-08-27 11:35:15
🏠首页📋考试🔍搜索💬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