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春明公司排除王某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的表决是否合法?(合法/不合法)并说明理由
题干
春明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合计为12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5%。春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初步发行方案”如下:
(1)拟发行5亿元人民币可转债,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2)债券票面利率头三年为每年1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第六年为2.5%;
(3)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4)该可转债为无担保债券。
经公司法务和中介机构修改“初步发行方案”后,春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了发行可转债决议。
2023年3月,春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根据公告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可以向下修正转股价格。2024年1月,春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就董事会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情形所提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共持有5.8亿有表决权的股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的议案获得3亿赞同票。持有公司2023年3月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王某,被公司告知不能就此次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进行表决。王某向公司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属于关乎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排除债券持有人的表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解析
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知识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收录时间: 2025-06-19 16: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