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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4)
帮考网校2021-04-26 10:35
2021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4)

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1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内容,需要了解的就快来看看吧!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对划拨土地上房地产的转让做出了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否进入市场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就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现状而言,在高达99%的存量城市土地仍然为划拨土地,国有土地出让市场因资金短缺所限而发展缓慢,而通过征用集体土地增加城市土地供应又受到诸种因素制约的现实情况下,应该以多种方式促使存量土地进入二级土地市场。因此,允许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一定条件,有限制地进入二级市场是我国现实的要求,也是鼓励原划拨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合理用地,防止土地的闲置、浪费,发挥土地利用效能和经济效益,确保国土资源不流失,以达到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客观需要。因此,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

首先,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应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转受让方缴纳出让金。划拨土地是国家根据土地使用者实际需要、用途交付其专项使用的,因此,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规定由转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不仅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可避免因房地产私下交易而造成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根据我国城市发展城市房地产的政策取向,划拨土地转让应当尽可能采用缴纳出让金、办理出让手续的方式。实践中,无建筑物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厂房、宾馆、写字楼、商品房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的转让,一般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

顺便指出,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情况下,所谓划拨使用权转让,实质上不过是一种权利更新,即原有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和新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当然,从实务的角度,将这种现象理解为以权利更新为条件和后果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也未尝不可。

其次,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如国家暂时无法或不需要转为出让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或根据城市规划不宜出让而近期又不禁止转让的土地,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1992年9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中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包括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表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知识点讲解,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知识点内容,可以关注帮考网的更新。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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