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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3)
帮考网校2021-04-26 10:36
2021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3)

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1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内容,需要了解的就快来看看吧!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用地者申请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需征用集体土地或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申请用地者应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或拆迁补安置费。申请用地者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为国有荒山、荒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无偿取得。

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及《土地管理法》第40、47条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可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低偿取得或无偿取得。可见,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方式为无偿取得和低偿付取得。

依《土地管理法》第40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这是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定。这里所称“荒地”,包括荒沟、荒丘、荒滩等未经开发利用的土地。对国有荒山、荒地加以利用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应予鼓励。开发荒山、荒地,尤其是农、林、牧、渔业开发,其成本较高、回收较慢、回报较低,因而采用无偿划拨的做法是可取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受到一定限制,使用权人不得对其权利进行有偿处分。划拨土地一般属公益性用地,公益性用地并不以经营为目的,对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有违国家无偿划拨的目的。因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45条,《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6条均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有变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其他条件才可转让、出租、抵押。但是,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做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按照该规定的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房屋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必须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这样规定,有利于鼓励有富裕房屋又不愿转让或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人将房屋租与他人,从而使已有的房屋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从而缓解城市房屋的供需矛盾。

实践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划拨土地无偿让与其他用地单位,也可以与其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地互换(但不得牟利)。但从本质上说,由于需要土地所有者的批准,这种权利处分不是完全自主的。与此相比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无需批准,而仅仅是办理登记手续,使用权人有完全自主的处分能力。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对所得土地收益的处分权。划拨后,用地者实际控制划拨土地,并依土地使用目的对其实际利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占有、使用土地而获取土地利益,该利益包括使用土地的收益和使用土地的便利。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身不具有处分权能,经批准适当处分以后,用地者应当缴纳出让金或将转让或出租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其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依房地一致原则,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主体应一致,因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其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知识点讲解,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知识点内容,可以关注帮考网的更新。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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