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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5)
帮考网校2021-04-26 14:56
2021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5)

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1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内容,需要了解的就快来看看吧!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应按规定的定额或比例标准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对划拨土地上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的房屋出租做出了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出租人将权利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年限,出租人并不因此失去土地使用权。这不同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转让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将权利彻底让与受让人,由受让人取代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地位。因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不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只须办理租赁登记,以便登记机关公示和管理。

在上述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交国家。依《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时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为出租人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出租的,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的规定。此时应按照《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6条的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另外,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划拨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出租的,也可以经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对于那些打算长期出租物业,而且对未来地价有较高升值预期的用地人来说,这不失为一种可取的选择。

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抵押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同时设定抵押权时,应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也应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因为抵押作为对债权的担保,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可以依法通过拍卖、变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实现抵押权。当抵押权实现时,必然发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应比照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所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抵押权实现,即产生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一样的效果。因此,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着两种可能:

一是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程序转变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是继续保持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知识点讲解,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知识点内容,可以关注帮考网的更新。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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