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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何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何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何区别
可自爱1回答 · 595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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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tuoshou 考证达人 07-09 TA获得超过7523个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1.在《物权法》上的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又称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的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应主动履行的职责,是政府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颁发的,承包人无须提出申请,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就是说,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承包方随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是取决于政府是否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政登记行为。

3.在其主要内容上的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

(3)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

(4)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6)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

(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基本属性。一般指承包的耕地、山林、荒山、荒滩、水面、山岭、草原、鱼塘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该项是承包人权利的具体行使期间,应当写清楚具体的时闯界限,起止日期应当精确到年月日,不能写约数。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土地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这些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当然内容,无须当事人协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6)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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