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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代理记账: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石林代理记账: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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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lianhan1回答 · 7514人浏览7514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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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4-09 TA获得超过8828个赞 2023-04-09 00:4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土地增值税征管规定如下:

1.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按照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并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时一并缴纳。

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在每期支付时按照当期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并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时一并缴纳。

3.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按照转让价款与原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差计算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时一并缴纳。

4.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应当按照拍卖价款与起拍价之差计算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时一并缴纳。

5.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按照续期费用计算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并在缴纳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时一并缴纳。

6. 土地使用权归还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归还价款计算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归还登记时一并缴纳。

7.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收回价款计算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登记时一并缴纳。

以上规定仅为摘录,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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