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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实施细则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实施细则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实施细则
biaoxianka1回答 · 7584人浏览7584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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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4-09 TA获得超过1787个赞 2023-04-09 00:34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上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证明的公证活动。

第三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合同已经签订;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

(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证书或者土地出让登记证明;

(四)其他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证机构名称、公证书编号;

(二)公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合同的基本情况;

(四)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的基本情况;

(五)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证书或者土地出让登记证明的基本情况;

(六)相关证明材料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姓名、签名、公证日期和公证机构印章。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公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公证机构应当在公证书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公证书交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并将公证书备案。公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公证机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事项,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条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公证费用,并在公证书上注明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档案,并按照规定对公证档案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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