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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 辨析正当防卫
帮考网校2019-01-14 16:20
法律知识 | 辨析正当防卫


在近几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正当防卫的考点越来越多,很多考生分不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辨析一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例:甲和乙有过节,两人在小路上相遇,甲扛着锄头走过来,乙以为甲想打他,于是拿着砖头把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是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事前防卫和事后报复都不构成正当防卫。例:甲和乙有仇,甲扬言要报复乙,乙听说后把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属于事前报复,不属于正当防卫。


(3)防卫意图: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有好多同学只记保护自己,常常会忽略保护他人的安全也是正当防卫。例:甲遭遇抢劫,乙路过将罪犯打成重伤,乙的行为是为了保护甲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构成正当防卫。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构成重大损失。


防卫过当:超出明显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注意:正当防卫不是罪名,而是一个量刑情节。)


注: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下面我们一起来做几道例题巩固一下。


例1:王某,男,26岁,某日晚,王某见两男青年正猥琐侮辱他的女朋友,上前制止,被一男青年殴打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刘某路过,见状抓住王某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员身份。王某以为刘某是帮凶,拔刀刺伤刘某逃走。


问:对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答: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王某打伤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2)王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本例中,王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王某不知道便衣警察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处罚。


例2:

李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正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生产器材,便上前阻拦,窃贼掏出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窃贼被李某用力推倒在地,头撞在被盗器材的铁角上当场死亡。李某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B.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间接故意杀人,但由于李某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解析】答案为A。《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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