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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及补救措施有哪些?
帮考网校2020-07-01 18:20
精选回答

票据丧失及补救措施有哪些?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丧失了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称为失票人。

(一)票据丧失概述

1.方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2.路径:

1)先挂失止付,再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2)先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再挂失止付;

3)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如下表所示)

(三)公示催告

1.定义: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诉讼程序。申请人可以持除权判决书行使票据权利。

2.适用的票据种类:(如下表所示)

3.程序:

1)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

3)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既然公示催告程序已经终结,付款人就可以付款了)。

【链接】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且无应裁定终 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可以持除权判决书行使票据权利。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既然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付款人就可以付款了)。

(四)提起民事诉讼

三种与票据权利有关的民事诉讼:票据返还之诉、请求补发票据之诉、请求付款之诉。

下面我们列举一道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例题和一道真题,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根据规定,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甲所持有的一张支票遗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间内,乙持一张支票到法院申报权利,甲确认该支票就是其所遗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B.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C.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判决乙胜诉

D.法院应当直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判断乙的主张是否成立,应当在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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