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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
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2)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了这种对抗效力。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产生的,因为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一旦办理了抵押登记,公示方式就为登记,在物权法原理上,登记的公信力要大于交付的公信力,因此,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效力随之产生。
动产抵押登记是什么?:动产抵押登记: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登记。(1)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的,在设立抵押合同后,抵押权即设立。(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3)但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在以抵押物的变现受偿时具有优先效力。
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1)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2)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了这种对抗效力。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产生的,因为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一旦办理了抵押登记。
动产的抵押权是交付时设立吗?:动产的抵押权不是交付时设立。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0-05-30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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