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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1. 交付地点
(1)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约定交付地点: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一方违约(不利于违约方)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 在途标的物
(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2)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
4. 种类物
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
代位权的执行费用由谁承担?:①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①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以下几种情况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3)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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