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