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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
有限合伙人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
承揽合同包括哪些内容?:承揽合同包括承揽人的权利义务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有哪些优先权?: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有哪些优先权?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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