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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监督管理的含义什么?《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曰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报告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首席风险官所做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期货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两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二)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三)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
(四)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五)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
(六)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本规定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层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正常开展工作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首席风险官因正当履行职责而被解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首席风险官应当按时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
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下列事项记入期货公司及首席风险官诚信档案: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首席风险官的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与首席风险官有关的其他事项。
52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需要定期检查吗?: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公司应当自审计意见出具的5个工作日内就涉及事项对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进行专项说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改正并重新编制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
248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什么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什么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第十八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第七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资料;
236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总则有哪些内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如下: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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