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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债务清偿的区别是什么?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区别是什么?: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区别是什么?(1)合伙期限届满;(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有限合伙人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
合伙企业会计是什么?:合伙企业会计是什么?会计核算方法体系由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登记会计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专门方法构成。它们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确保会计工作有序进行。1、填制和审核凭证;2、设置会计科目及账户;3、复式记账;4、登记账簿;5、成本计算;6、财产清查;7、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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