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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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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需要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哪些?
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
(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
(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
(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
(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诚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及监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以及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九)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本息等违约行为、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十)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者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十二)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三)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四)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证券期货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者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十六)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开除;
(十七)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十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九条诚信档案不得采集公民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诚信评估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报的诚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六)项、第(十七)项诚信信息,由相关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其他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应删除、修改该诚信信息。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对其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3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附则内容有哪些?: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附则内容如下:第四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办理诚信信息查询,第四十九条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中,实施诚信约束、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6号)同时废止。下面我们以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例题为例,【例题·多选题】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A. 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
368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进行专项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535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需要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哪些?: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需要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哪些?(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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