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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开?
帮考网校2020-08-17 17:36
精选回答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信息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有下列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市场主体,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进行专项公示:

(一)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虚假披露信息、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因证券期货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四)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五)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

(六)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应强烈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专项公示期为一年,自公示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办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五)证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债券发行担保人的诚信信息的;

(六)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者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应当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申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或者有查询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查询,但应当在答复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诚信信息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更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更正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确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应予更正。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查询获取诚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者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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