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期货公司借入的次级债务不得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九条,十六条,二十六条和第三十条。 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