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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什么是共同担保(“人保”+“物保”)?
帮考网校2020-06-15 13:30
精选回答

什么是共同担保(“人保”+“物保”)?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下面给大家提供两道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希望大家认真理解,仔细分析,尽快掌握这个知识点。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床一台,价格为300万元。同时,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应付乙公司300万元机床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场变化,甲、乙公司双方协商同意将机床价格变更为350万元,但未通知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后,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为清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保证不成立

B.丙公司应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C.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前,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

D.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6个月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答案】B

【解析】选项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B: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保证方式没有进行约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选项D: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两回事儿,选项D的表述将二者混为一谈。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乙公司……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

【要求】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解析】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在共同担保(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中,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物的担保由第三人丁提供,由于当事人未约定责任承担顺序,债权人乙公司有权选择先实现抵押权,也有权选择先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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