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B、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C、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D、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