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超越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旅游活动的
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超越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旅游活动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超越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旅游活动的行为,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