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
加强安全管理
保障游览安全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陣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