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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及管辖权异议是什么?
帮考网校2020-07-31 17:28
精选回答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及管辖权异议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有权针对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以及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申请或共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管辖法院。

3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管辖权异议(18单、14多)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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