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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和解的订立人是诉讼双方的当事人,第三人也可参与。
(3)诉讼和解可就诉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甚至与本案无关的争议达成,力求厘清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和解应当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当事人可以私下协商,但必须在法院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确认。
(5)《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诉讼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和解的规定有哪些?:和解的规定有哪些?和解与调解的区別在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而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疏导、协商,和解达成协议,可以在各个阶段达成和解协议,(进入法律程序前、诉讼仲裁中、执行中,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法院或仲裁庭通过对和解协议的审查。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有哪些?: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有哪些?是指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请求赔偿,守约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以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无需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有哪些?: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有哪些?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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