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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是怎样的?
帮考网校2020-07-07 11:25
精选回答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一)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30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二)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四)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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