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应当拒绝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
D、所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进行上浮或下调
E、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应当拒绝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则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进行上浮或下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4)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这是由于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设计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5)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当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的应责成招标人改正。
(6)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