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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条例
帮考网校2022-06-07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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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条例

相信很多同学都不了解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的相关条例,今天帮考网给大家带来了详细的相关条例信息,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水利监理工程师实行信用监管,归集、共享和应用相关信用信息,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执业单位提供其签署的监理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监理文件的人员;

(四)依法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利监理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查处,并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本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处罚等信息逐级报送至水利部,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应予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书或者责令停止执业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至水利部,由水利部依法作出处理。

四、水利监理工程师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的期限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可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作为技术人员申报时,进行重点审查;

(二)在资质资格管理中,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三)在日常监管中,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水利监理工程师在执业等过程中,受到水利部停止执业、吊销注册证书等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信息或者当事人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依法限制作为监理人员申报;

(二)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三)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执业资格;

(四)不得参加水利行业各类评优表彰等活动。

六、水利部在水利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注册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注册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以上就是帮考网为大家分享的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关于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的相关条例了,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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