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执业医师
报考指南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考试题库

重置密码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注册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当前位置: 首页公卫执业医师政策法规全国正文
关于公卫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的相关规定
帮考网校2021-05-14 14:38
关于公卫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的相关规定

小伙伴们看这里!2021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时间已经确定,有一直关注着帮考网的小伙伴们都对报考公卫执业医师考试的内容有所了解了。那么今天帮考网就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有关实践技能考试的相关内容,快带上您的小伙伴一起来围观!

一、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作。

二、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三、 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根据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应当在考生医学综合笔试考点所在地。

四、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2、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3、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五、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

六、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2、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3、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七、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八、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九、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

十、规定的机构,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具体上报和通知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能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以上就是帮考网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公卫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的相关规定,需要了解更多相关资讯的小伙伴们可以关注帮考网,我们会持续为您更新更多对您有帮助的信息!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service@bkw.cn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公卫执业医师百宝箱离考试时间70天
学习资料免费领取
免费领取全套备考资料
测一测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免费测试,不要错过机会
提交
互动交流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免费为您解答,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给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班主任联系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