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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种情况下不予注册公卫助理医师证书?
帮考网校2022-04-15 18:05
在哪种情况下不予注册公卫助理医师证书?

相信报考了今年公卫助理医师考试的小伙伴们已经在紧张的复习阶段了,当我们考试通过后你以为就万事大吉了吗?不是的,一旦触碰了以下几种情况,就有可能不予注册公卫助理医师证书,还不清楚的小伙伴一起跟着帮考网来看看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考生取得公卫助理医师资格。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考生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预防机构、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一、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二)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好啦,以上就是帮考网为大家分享的有关于22年公卫助理医师的相关内容,大家一定要积极的备考,为今年公卫助理医师考试而努力,帮考网在这里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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