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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有哪些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吗?天帮考网给大家带来了一些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区分。
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3.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4.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5.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者严格的限定。能够引起要约失效的主要原因有: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或撤回要约。
6.承诺期限届满;
7.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8.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
二、名誉与荣誉的区别。
1.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2.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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